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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憲法學“體”之確立與“用”之選擇

時間: 韓秀義1 分享
關鍵詞: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國憲法學研究/體/用
內(nèi)容提要: 無論是在政治憲法學與規(guī)范憲法學之間展開的爭鳴,還是關于憲法學教材與教學方法的討論,都涉及到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體用”關系。從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現(xiàn)狀來看,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研究之“體”的雜糅與缺失,因此,因應之道便是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細化與比較。鑒于中國憲法學研究是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中國憲法學研究之“體”進行確立、對“用”做出規(guī)劃就尤顯必要與緊迫。中國憲法學研究之“體”包括“事實”之體、“文本”之體與“理論”之體,因“體”選“用”,政治憲法學、憲法社會學與規(guī)范憲法學或憲法解釋學之“用”在總體上理應并存,但相對于具體研究之“體”,研究之“用”也呈現(xiàn)出平行性與優(yōu)先性相交織的多樣狀況。對“體”的精確確立與對“用”的恰切選擇,也會開啟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新階段。
晚近,在中國憲法學界發(fā)生的兩個現(xiàn)象頗值得關注:一是學者圍繞政治憲法學與規(guī)范憲法學展開了爭論[1],二是學者對憲法學教材與教學方法進行了討論與設計[2]。這兩個方面的爭論與討論實際上都牽涉到一個核心問題,即中國的憲法學[3]的“體”與“用”[4]:政治憲法學與規(guī)范憲法學之爭事實上是憲法學研究的“體用”之爭,而憲法教材與教學方法的討論則是憲法教學實踐層面的“體用”考量。關于中國憲法學的“體”與“用”的爭論與討論是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體”與“用”問題的一個部分,這種爭論與討論既反映了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多樣化趨勢,也顯現(xiàn)出中國憲法學研究所存在的問題。依照林來梵教授的判研與診斷,當今中國憲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四大問題,分別是規(guī)范準據(jù)上的虛無主義、規(guī)范原理上的買辦主義、研究目的的極端實用主義與研究意義的悲觀主義。[5]這四種缺失實際上都關涉到“體”的問題,如規(guī)范準據(jù)就是在說明研究的對象,規(guī)范原理就是在說明研究的依托,研究目的與研究意義就是在考慮研究的實效與憲法的實效。
然而,中國憲法學研究并不能脫離外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的研究而孤立、封閉地展開,所以,若要清晰地解釋中國憲法學研究中所存在的“體用”問題,就需要將之置于更為寬廣的領域,在對中國的憲法學“體用”問題的闡釋過程之中去謀劃中國憲法學研究“體”的確立與“用”的選擇,因為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體用”現(xiàn)狀與存在的問題勢必影響甚至決定了中國憲法學研究“體”的確立與“用”的選擇。因此,從宏觀層面去檢討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所存在的問題就是一個不能省卻的環(huán)節(jié)。 在揭示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所存在的問題時,研究路向與學術資源一定是多元的,在本文中,筆者僅以“體”與“用”為依托且以“體“為主要展開討論與解釋。
一、問題: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雜糅與缺失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體”的雜糅是指在大多數(shù)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并沒有依據(jù)憲法的特質(zhì)與國別類型將憲法研究對象、研究的(理論)依托、研究目的與研究意義做出清晰的區(qū)分,而是混溶在一起,最終導致“你不是你、我不是我”的雜亂狀態(tài);“體”的缺失是指在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遺漏了一些國家的憲法問題研究,導致了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體”的殘缺不全。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體”的雜糅與缺失體現(xiàn)在多個方面,不可能一網(wǎng)打盡,但以下三點尤為值得強調(diào):
第一,普世與科學的憲法學追求同憲法個性多樣化的矛盾。在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存在著一種追求憲法研究與解釋的普世化與科學化傾向,從而企圖在最為一般的意義上闡釋憲法問題。比如張千帆教授認為要使憲法學獲得長足的進步,憲法必須奔馳在社會科學的軌道上;它必須成為科學家與法學家的憲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傳工作者的憲法。這就要求憲法學超越特定意識形態(tài)的教條,超越制定憲法并賦予其效力的政治權力,盡可能從中立與客觀的視角來審視憲法對社會的積極或消極作用。只有這樣,憲法學才可能和物理學或經(jīng)濟學一樣成為一種“科學”,憲法才不至于淪為一本純粹的宣傳文件。[6]這種追求值得贊美,但目標能否實現(xiàn)卻不必然;即或在形式上獲得了實現(xiàn),對其效果依然可以心存疑慮。追求普世與科學的憲法學,就是要在憲法學研究中構建“一體”,“一體”就是“原理”,就是對世間林林總總的憲法現(xiàn)象做出了極為抽象的概括,反過來,一體化的原理也能對豐富的憲法現(xiàn)象做出科學化的解釋。同時,原理越是抽象與概括,其鮮活的實體內(nèi)容就會越少,在應用上也就需要通過多樣化的憲法實踐來賦值,而具體的憲法實踐千差萬別,憲法應用也必然具有“多體”性,“一體”與“多體”就會產(chǎn)生矛盾,結果這種普世與科學的憲法學追求極有可能墜入形式“一體”與內(nèi)容“多體”、“一體”解釋不了“多體”與“多體”不能支持“一體”的矛盾狀態(tài)。
支持上述判斷的實例眾多,這里僅舉一例加以佐證與說明。張千帆教授一般性地、一“體”化地討論了由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權力所構成的政府組織形式,在具體層次上也討論了中國的相應機構,[7]這似乎在用“多體”之一支持著“一體”,可問題是,中國的政體或政府組織形式遠非如此。如果真正堅持科學與規(guī)范的憲法研究立場,為什么不將中國共產(chǎn)黨納入政體之中呢?因為按照中國憲法典與中國憲法實踐,執(zhí)政黨不僅在憲法典中巍然屹立,而且在現(xiàn)實生活中真真正正、實實在在地掌握著國家權力,而既然執(zhí)掌著國家權力,為什么卻要將之排除在政體之外呢?這種遺失或規(guī)避或許并不是科學、客觀與中立的研究立場,而恰恰是中國政治學者通過對古典政體理論的復歸以及對中國政體現(xiàn)實的把握,認為在政體分析層次上,中國共產(chǎn)黨是當代中國政體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中國當今的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中,必須認識到中國共產(chǎn)黨是當代中國政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黨不能自外于中國政體之外。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共產(chǎn)黨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黨,她屬于中國最嚴格的公共領域,是政體組成部分的最重要制度和機構,而不是“黨”這一詞原來意義上的部分或派別。[8]本來,試圖確立政體的“一體”,也希圖用中國政體來支持“一體”,但中國政體并不是這樣的“一體”,后果就是“一體”與“多體”發(fā)生了矛盾,但由于“多體”才具有真實性,就導致了“一體”抽象性建構的垮塌,導致了“一體”與“多體”之間關系狀態(tài)的混亂不堪。
第二,外國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單薄與缺失。從中國的憲法學研究表象來看,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可謂轟轟烈烈,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憲法學研究“體”之一就達到了厚重程度。從既有研究成果來看,或許恰恰說明了“體”的單薄。表現(xiàn)之一是對西方憲法的研究譯介多、著述少。譯介西方憲法學作品的意義十分巨大,不容否定,但這種意義不能拔升到“其意義無論怎樣強調(diào)都不過分”的程度,因為譯介只是對西方知識的接引而不是思想的創(chuàng)生。作為知識的西方憲法理論與制度實踐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憲法學是知識之學;而僅有知識之學恰恰說明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單薄,因為憲法學更是思想之學,思想之學不能靠接引,而只能靠創(chuàng)造。在此,不妨照抄支振峰博士的論述加以進一步說明:
雖然知識(knowledge)與思想(intellectual、thought、idea)很難截然分開,知識往往還是思想的載體,但兩者仍然有區(qū)別。從本文的意義上來說,最重要的是,思想是原創(chuàng)性的、主動的、能動性的,相對知識而言它更為鮮活、動態(tài)、開放,它是主體針對某些實踐問題或理論問題,或者物質(zhì)領域或思維領域所進行的分析、推理、演繹等思維活動及其結果;而知識主要是“習得的”、被動的、工具性的,相對思想而言它比較確定、靜態(tài)與封閉,它是思想的載體,或者人們對他人思想或者人類的某些經(jīng)驗、做法的歸納、整理、記錄的結果。比如說,作為法理學家的哈特有著深邃的思想,而作為哈特的研究者,通過對哈特法律思想的閱讀、整理、歸納,筆者可以掌握這種思想;但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說筆者擁有的是關于哈特法律思想的知識,而不能說筆者因此也具有了自己的法律思想;然而,一旦筆者基于哈特所欲解決的那些法學根本命題也進行了自己的思考、分析,并能夠基于自己的思考與分析對哈特的思想作出自己的肯定或批評,捍衛(wèi)或否定以及修正甚至重構,對哈特所欲解決的問題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并且這些都言之有據(jù)、持之有故、論證精當,那么,就可以說筆者也具有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從這個意義上講,知識不過是對思想的記錄,是“死”的,即便讀書再多,學富五車,沒有思想也只能是“兩腳書柜”;而思想則是直涉問題的原創(chuàng)性思維活動及結果,它是“活的”,是人們對物質(zhì)領域或思想領域的原創(chuàng)性探索。[9]
表現(xiàn)之二是國別憲法學研究之“體”的虛化。中國的憲法學研究在處理西方憲法問題時,習慣整體性思維,往往在“西方”這一語詞下對各個國別的憲法(學)做出總結、提煉與想象,建構共性,這樣原本多樣化的“西方”就轉(zhuǎn)變?yōu)橐惑w化的“西方”,一體化的“西方”雖然來到了中國,成為了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但多樣化的西方卻在丟失,因而在學術研究中也難見諸如英國憲法學、法國憲法學、德國憲法學、日本憲法學、韓國憲法學這樣專門性與思想性的研究。如果對此做出延展性評價,似乎整個中國法學研究都存在這樣的問題,正如顧培東教授所說,過去乃至今天,我國社會中始終存在著一種依戀和崇尚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維偏向。這種“西方法治模式”,并不是一個單一的、確定的實體形態(tài),也不是某一具體的西方國家的特定實踐,它更主要是人們對其所接受的有關西方法治理論與實踐的各種信息(甚至包括文學和文藝作品中的種種描述),進行理想化的提煉、篩選甚而推測后所形成的某種總體印象。[10]
表現(xiàn)之三是所謂發(fā)展中國家憲法學的研究近乎空白。密集關注西方憲法學有歷史與思想上的緣由,當可給予理解,但從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完整性角度來看,仍然有理由關注非西方的發(fā)展中國家的憲法(學)。如從實用角度考慮,可能恰恰是這些國家的狀況與中國相類似,這些國家的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更會對中國問題產(chǎn)生啟示,即或是失敗的啟示。筆者在中國期刊網(wǎng)以“憲法”為關鍵詞搜索,到2011年12月30日,共有憲法學術論文61049篇,而研究發(fā)展中國家憲法的論文只有52篇,其中,有關印尼的4篇、泰國的21篇、越南的2篇、朝鮮的2篇、以色列的1篇、埃及的6篇、巴基斯坦的4篇、古巴的2篇、巴西的10篇。這種情形或許可以說明對發(fā)展中國家憲法研究的薄弱甚至空白。
第三,比較憲法學的研究還處于低水平的羅列狀態(tài)。比較憲法學研究應該是在國別或特定區(qū)域憲法學研究的基礎上,以尋找共性或厘清差異為基本目標,通過恰當?shù)臉藴蕦蓚€以上政治實體的憲法理論、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所做的比較研究。就共性尋找而言,其主要目的是要總結規(guī)律,這種規(guī)律或許就是普世性的,從而成為各國憲法應該恪守的標準或制度設計底線;就差異厘清而言,其主要目的是在闡釋各國憲法的特性與個性,這種特性與個性或許就是民族性的、地方性的,這實際上是在提示:盡管這些充滿個性與特性的制度與實施方式在本國效能良好,如果他國欲移植或嫁接,雖說并非不可能或不可行,但一定要審慎冥思,否則極有可能南橘北枳。筆者給本科生講授《憲法學》時,常用這樣的例子:假設一位中國營養(yǎng)學家到美國考察,發(fā)現(xiàn)美國人的健康是因為吃牛肉,轉(zhuǎn)而就給中國人開出吃牛肉的營養(yǎng)方子,那么他就是“牛肉販子”;如果這位營養(yǎng)學家對“美國人吃牛肉而獲得健康”這一現(xiàn)象進行分析、挖掘,獲得了“人若通過飲食獲得健康,就必須吃與其人種相適應的食品”,轉(zhuǎn)而比較分析中國人的人種特點,發(fā)現(xiàn)羊肉與中國人的人種狀況相適應,進而開出吃羊肉的營養(yǎng)方子,他就是一位真正的營養(yǎng)學家。如果這個例子能夠說明問題,那么就可推知比較憲法學研究在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所具有的非常特殊的地位,其對中國憲法學發(fā)展與成熟的促進作用也就不言而喻??蛇z憾的是,迄今為止,在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還沒有一部這樣的學術作品,有的只是對各國別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的羅列。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在“體”的層面所存在的問題,對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消極影響甚大:這種情形既可能左右著中國憲法學者的用力方向與研究效果,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所存在的混亂與缺失,給憲法(學)的受眾(尤其是法科學生)傳遞的就是片面而非整全、雜亂而非系統(tǒng)的知識,再加之憲法思想之“體”的單薄,就會造就一批批片面、激進的憲法(學)憤青,就會導致“謀全局不得、劃局部過激”的惡性效果。所以,針對問題提出解決對策已經(jīng)刻不容緩。
二、對策: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細化與比較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所存在的問題,已經(jīng)給憲法學教學實踐帶來了麻煩,相關學者也已經(jīng)在尋找各種方法試圖化解這些麻煩。比如上官丕亮博士對麻煩的感受是:目前國內(nèi)各高校開設的憲法學課程,有的叫《憲法學》或《憲法》,有的叫《中國憲法》,當然有的雖名叫《憲法學》或《憲法》,但實際上講授的是《中國憲法》。那么,我們開設憲法學課程究竟是講授憲法原理,還是講授中國憲法呢?此外,在內(nèi)容上我們要不要介紹外國憲法呢?上官丕亮博士的解決對策是:學生只有掌握了基本的原理,才能融會貫通,舉一反三,所以我們不能忽視憲法原理的教學而只講授中國憲法,而且我國憲法實施狀況不佳,只講授中國憲法無法讓同學們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和理論。當然,也不能只講授憲法原理而不涉及中國憲法,否則不利于同學們對我國憲法的掌握。所以,應該運用憲法原理來講授中國憲法。 [11]
《憲法學》教學的麻煩,主要不是教學方式的問題,而是教學內(nèi)容的選擇問題。教學內(nèi)容的選擇之所以存在問題,是因為憲法學教材在內(nèi)容上存在“體”的交織、混溶與繁復,而憲法學教材之所以如此不堪,歸根結底來自于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雜糅與混亂。筆者曾經(jīng)指出,中國憲法教材的編著體例模式與憲法主題的展開,既標志著中國憲法理論與制度研究的整體水平與深入程度,也直接影響著中國憲法教材的受眾(包括大學課堂的法科學生與其他相關群體)對中國憲法問題的認知、意識以及對相關憲法問題的判斷走向。 [12]因此,在不觸動或改造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情形下,無論是教學方式的改革,還是教學內(nèi)容的精心又無奈的選擇,都只能是權宜之計,也必然于事無補。
實際上,對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所存在問題的揭示,已經(jīng)蘊含了解決之道。對解決對策的討論也依然在三個層面展開,即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細化與比較。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對“體”的區(qū)隔,首先體現(xiàn)在中外(尤其是中西)憲法研究主題的分離,分離的原因是現(xiàn)在的雜糅。對于中西憲法主題的雜糅,曾經(jīng)是法學本科生的袁士杰先生針對憲法學教材有過如下描述與分析:無疑,憲政理論發(fā)端于西方,對于無憲政傳統(tǒng)的中國而言,憲法學者在編著中國憲法學教材時,難免會出現(xiàn)“中西混同”的問題,這或可成為對其出現(xiàn)偏頗的一種辯解。但為教材編著者的開脫,卻不能成為回避對中國憲法學教材存在問題進行反思與批判的理由。中國憲法學教材存在“中西混同”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三方面:其一,缺乏對中國憲法條文內(nèi)容的深入挖掘與精細解讀,將條文規(guī)定簡單地同西方各國憲法實踐經(jīng)驗相附和;其二,將中國政治宣傳之“大詞”同西方憲法理論相互摻和,缺乏審慎的反思;其三,對中國憲法制度及其實際運作缺乏描述,簡單地將其與西方憲法制度相對照,加以合并。 [13]作為受眾的憲法本科生的反思與質(zhì)疑,對于中國的憲法學研究可能更具有警示性意義,雖然作為憲法學教師的我們可能在課堂上贏得陣陣掌聲,但切記在掌聲的背后存在著對師者的質(zhì)疑、批判,而批判的原因恰恰是教師在知識之體的選擇上存在混亂。在這個意義上,對于“體”的區(qū)隔,基本要求就是在憲法研究與教材編寫上,不要什么籠統(tǒng)混溶的《憲法》或《憲法學講義》,而需要真正的則是《中國憲法學》或《日本憲法學》。
對“體”的區(qū)隔,其次體現(xiàn)在知識之體與思想之體的分離,分離的原因在于兩者存在極大的差異。憲法學所展開的知識研究,主要目的是就憲法理論、憲法制度與憲法實施的屬性、結構與運行方式等“是”的層面問題做出的描述、解釋與分析,這種研究大都將研究對象客觀化與客體化,所以憲法知識學研究的最大貢獻在于知識與信息的累積,主要表現(xiàn)就是“我知道的多”,但知識量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著思想的產(chǎn)生,思想的創(chuàng)生需要知識生產(chǎn)主體在知識的基礎上進行自己的思考,需要將知識中蘊含的一般原理與機理挖掘、提煉與抽象出來,需要將原理與機理置放在所欲解決的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坐落的時空背景與邏輯脈絡之下,進行有的放矢地連接、轉(zhuǎn)換與再造,這樣憲法思想才可能產(chǎn)生,憲法的思想之學才會形成。區(qū)分憲法學研究中知識之學與思想之學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如果研究者僅僅處于知識之學的層次,就沒有資格對相關問題尤其是本國問題提出或設計種類繁多的解決對策,而只有研究者上升到思想之學的層次,才有資格謀劃問題的解決之道。比如:如果憲法學者以人權為研究標準與基點,認為人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財產(chǎn)權尤其是所有權,這種認識成果就是思想性知識,如果以這種思想性知識為依據(jù),就徑直認為中國農(nóng)民恰恰需要成為土地所有者,則是知識對思想的僭越,因為這中間缺乏對權利原理的揭示與提煉,更缺乏對中國農(nóng)地權利時空背景與農(nóng)民權利保障問題邏輯脈絡的梳理。對這里所提及的思想性知識更需要慎思與警惕,因為知識中蘊含的思想如果缺乏真正的思想性就更具“破壞力”,如身為耶魯大學教授的華裔學者陳志武先生認為如果土地私有,在轉(zhuǎn)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nóng)民至少還有點發(fā)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nóng)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現(xiàn)在這樣少。農(nóng)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nóng)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 [14]而作為常期奔走于中國農(nóng)村的學者賀雪峰教授在對農(nóng)地的性質(zhì)、農(nóng)民的類型、農(nóng)民的欲求等根本問題的描述、體察與省思的基礎上認為,作為耕者的農(nóng)民,最為需要的是耕作方便,需要具有基礎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條件。在“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土地上,離開了集體合作,離開了對搭便車行為的約束能力,農(nóng)業(yè)耕作中就會不斷地出現(xiàn)“怕餓死的就會餓死,不怕餓死的不會餓死”,最后都會餓死的邏輯。因此,村社集體掌握一定的土地權利,包括調(diào)整土地利益的能力,對于方便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是十分重要的。 [15]在陳志武教授與何雪峰教授之間關于農(nóng)地權利設計路向的差別,就間接體現(xiàn)了憲法的知識之學與思想之學的差異,彼此的高下或許一目了然。
對“體”的區(qū)隔,最后體現(xiàn)在憲法研究之“體”與之“用”的分離與主次關系的確立。在邏輯上,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體”與“用”能夠獨立存在,不能以“體”代“用”,也不能以“用”代“體”。這樣,對于憲法研究的方法當然可以獨立地加以構思,使之不斷地豐富,同時在方法論體系的構造中,也可以因?qū)W者的偏好不同對某個方法有所偏愛,比如憲法規(guī)范分析的方法。方法的獨立與方法論的構造的核心目的在于使得研究憲法之“體”的武庫更加豐富,使得研究者有更多的手段可供選擇與應用,在這個意義上,方法與方法論相對于憲法研究之“體”而言又具有了從屬性,即方法必須與研究對象相契合,方法的建構與選擇必須以“體”為依據(jù)。如果說憲法學具有獨立性,恰恰是因為憲法學的某些研究對象具有獨立性,而不是因為憲法學研究方法具有獨立性,進一步說,憲法學研究的獨特不在于研究方法的獨特,而是憲法學者通過恰當方法在“體”的層面上所貢獻的知識與思想的獨特與不可替代,反過來說,憲法學研究如果淡化甚至忽略了憲法研究知識與思想的貢獻,而僅僅在方法上絞盡腦汁,是舍本逐末之舉,是在玩弄雕蟲小技。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細化。如果說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是為了解決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方向問題,那么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細化則是解決研究內(nèi)容的豐富性與研究程度的深入性問題,或者說,衡量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是否成熟,主要有兩個標準,即研究內(nèi)容的豐富與研究程度的深入,這兩個標準都要求憲法學研究之“體”的細化。
就研究內(nèi)容的豐富性而言,首先需要克服中國憲法學者試圖建構統(tǒng)一憲法學的學術沖動與學術野心,而是要老老實實、本本分分地研習各個國家的憲法理論、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在這個意義上,才能發(fā)現(xiàn)國別憲法學研究的重要性,才能真切地理解那些留學他國的憲法學子的重要性。進而言之,中國的憲法學研究的發(fā)達需要依賴國別憲法學研究的精細化,在此,不需要反對國別憲法學或“留學國別主義”,反而需要提倡國別憲法學或“留學國別主義”,因為只有國別憲法學研究才能為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提供豐富的知識養(yǎng)料,才能為形成中國的憲法學的思想之學提供思考的素材。比如說,如果留學德國,就應該對德國的憲法理論、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做出通透性的學術研究,展示德國憲法的全貌;如果留學日本,也應該對日本的憲法理論、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做出通透性的學術研究,展示日本憲法的全貌。但目前的情況是,留學回國的學者依據(jù)國外的憲法學知識或憑借對國外某個(些)憲法學者思想的偏好徑直就中國憲法及學術研究說三道四,以致于出現(xiàn)了如蔡樞衡先生早在1947年就曾發(fā)出感喟的局面:“今日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在法哲學方面留美學成回國者,例有一套Pound學說之轉(zhuǎn)播;出身法國者,必對Dugiut之學說服膺拳拳;德國回來者,則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學五體投地。” [16]我們需要真正警惕的恰恰是這種情態(tài)的國別憲法學或“留學國別主義”。
就研究程度的深入性而言,就是要在國別憲法學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專題性研究,這是以一國憲法學為依托的另一種意義的“體”的細化。這種專題性研究不是掛著所謂“憲法學專題研究”招牌的混合型的專題研究,而是在一國憲法學通透性研究基礎上的具體、單一的專題性研究,總體包括一國憲法理論專題研究、憲法制度專題研究與憲法實施專題研究,每個專題研究還可以繼續(xù)加以細分。比如就憲法基礎理論而言,主要包括憲法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憲法的概念與本質(zhì)、憲法的特點與類型、憲法的原則與作用、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憲法的結構與內(nèi)容、憲法的解釋與效力、憲法的公布與實施等等, [17]其中也應該包括該國的憲法哲學,因此特定的憲法哲學家的思想也應得到關注。比如:要研究德國憲法基本理論,除了要關注拉班德、耶律內(nèi)克,還要關注“令人惱怒”的卡爾•施密特。關注施密特,首先要對其復雜的理論體系進行詳盡深透的專題研究,否則,無論是對施密特的肯定性借鑒還是對施密特的斷然否定,都一定是片面與武斷的,任何在面對法科本科學生的憲法學課堂對施密特的夸贊或否定也都可能有失嚴謹,夸贊可能導致學生對施密特無反思的仰慕,否定也可能使學生 放棄對施密特的理性探尋。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比較。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與細化能夠為獲得具體、單一國家的憲法(學)知識創(chuàng)造條件,但毋須諱言的是,在各個國家的憲法(學)之間都可能會存在著互相影響的情形,這樣就需要在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與細化基礎上,比較這些“體”的共性與差異,比較的目的一如前述。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比較,可以在兩個層面展開:其一,以國別為核心的比較研究;其二,以法系為核心的比較研究。在國別比較層面,可以以任何一個國家為核心而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憲法(學)比較,如德法比較、德日意比較,這種比較還是一種微觀層面的比較研究;法系比較層面的比較可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展開,也可以在社會主義法系與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之間展開,當然也可在三者之間同時展開,這種比較較之于國別比較更為宏闊。這里需要簡略強調(diào)的是比較的路向與效果問題。筆者在前文已經(jīng)指出,目前在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中,沒有一部真正的比較憲法學著作,核心依據(jù)是既有的比較研究是羅列而不是比較,導致這種比較研究缺失的學術原因是缺乏比較框架。在比較框架的建構上,馬克斯•韋伯理想類型的啟發(fā)意義甚大;在應用上,達瑪什卡的《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面孔:比較視野中的法律程序》堪稱典范。達瑪什卡以“政府的組織結構”為視角,將權力組織區(qū)分為科層式理想型與協(xié)作式理想型兩種,這樣就獲得了科層型官僚制下的法律程序與協(xié)作型官僚制下的法律程序;以“政府的職能”為視角,將國家區(qū)分為回應型國家與能動型國家,這樣就獲得了糾紛解決型法律程序與政策實施型法律程序。 [18]這種關于法律程序的理想類型建構,不僅邏輯清晰,而且解釋力充分,對中國的憲法學比較研究具有相當?shù)膯l(fā)與借鑒意義。而在中國的憲法學比較研究中,不僅缺乏韋伯式的理想類型建構,而且也缺乏達瑪什卡式的學術嘗試,有的只是平面化的羅列與堆砌。
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之“體”的比較研究,不僅在于獲得整全性的憲法(學)知識,也不僅在于為形成中國的憲法學思想之學奠定基礎,可能更在于形成真正的憲法學原理。這種憲法學原理是在中外憲法學研究之“體”的區(qū)隔、細化與比較的基礎上,通過對憲法(學)共性的極度抽象與提煉而形成的,是對世界各國的憲法(學)共性的高度概括,因此其既有別于張千帆教授的《憲法學導論》,也不同于林來梵教授的《憲法學講義》 [19]。這樣的憲法學原理可謂是“薄”的,因為其只是對憲法(學)之體的凝煉;也可謂是“厚”的,因為其背后是對世界千差萬別的憲法(學)博覽與精透把握。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憲法學界對憲法學原理的撰寫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還是小心謹慎為妥,但可以嘗試撰寫真正的中國憲法學原理,這就需要對中國憲法(學)研究進行決斷性的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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