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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程序的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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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程序的幾個階段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方式,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那么你聽說過法庭審判程序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庭審判程序的法律相關知識。

  法庭審判程序的五個階段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j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至第16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的具體步驟和程序如下:

 ?、俟V人宣讀起訴書;

  ②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③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茉儐栕C人、鑒定人;

 ?、莩鍪疚镒C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

 ?、拚{取新的證據(jù);

 ?、叻ㄍフ{查核實證據(jù)。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一般在刑事訴訟部分調查結束后進行,具體程序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俟V人發(fā)言;

 ?、诒缓θ思捌湓V訟代理人發(fā)言;

  ③被告人自行辯護;

 ?、苻q護人辯護;

  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后進行。

  (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最后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被告人最后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fā)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fā)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盡量講完。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jù),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5)評議和審判。

  合議庭應當根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決: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根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③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對于教育公民守法有著巨大的作用。判決一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wěn)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guī)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審判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人的人民檢察院。

  法庭審判簡介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jù)、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審判組織

  根據(jù)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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