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何時失效
要約何時失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要約何時失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20條的規(guī)定,要約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guī)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也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作答復以表示拒絕。一旦拒絕,則要約失效。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銷要約,一旦撤銷,要約便失去效力。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限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要約自動失效。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擴張的,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如果在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而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交易實踐中,正是通過多次的要約與反要約才最后達成合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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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qū)別。
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jù)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票據(jù)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jù)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jù)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后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對價內涵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shù)脑手Z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于各自利益最優(yōu)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xié)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于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系沖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于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fā)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需要符合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而不能是過去的對價
3、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既存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價值上不一定相稱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