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與辭職有哪些區(qū)別
離職和辭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還是有區(qū)別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離職與辭職的區(qū)別的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職與辭職區(qū)別很多
離職:沒有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填寫辭職書,也沒有上級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公司,有一些公司規(guī)定離職的員工,工資是一并充公處理的。
辭職:一般情況下通過正當手續(xù),經(jīng)過上級領導批準后,離開公司,工資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計算發(fā)放。
一、離職
離職,指的是離開現(xiàn)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離職就是離開現(xiàn)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干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tǒng)一辦理離職手續(xù),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xiàn)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jīng)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干部職數(shù)和編制人數(shù)。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yè)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yè)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由企業(yè)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個人角度
1、個人原因
2、不適應公司文化
3、薪酬待遇低
4、缺少發(fā)展空間
5、與上/下級關系不和
6、其他:諸如離家的距離、結婚、家人生病等等。
二、辭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jù)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職含義可以分為兩種:
1、辭去所擔任的職務向上級提出了辭職要求
2、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中高端求職者辭職,都會選擇通過一覽職通車作為最有效的跳槽渠道。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或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jù)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辭職,由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會批準。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秳趧臃ā返?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guī)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者合同期內(nèi)辭職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nèi);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是分兩種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在一般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觀原因,只要不愿在該單位繼續(xù)工作,即可行使辭職權,但要受三個程序意義上的條件制約。
1、要有書面形式的通知;
2、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
3、該通知必須提前30日送達用人單位。
特殊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同樣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上的條件,但仍有兩個程序意義的條件。
1、要有通知。該通知的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本人親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
2、該通知應當送達用人單位。
綜上,勞動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單位,這是共同點,區(qū)別是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單位。
離職與辭職有哪些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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