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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的內(nèi)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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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的內(nèi)容是什么

  你知道連帶責任保證嗎?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連帶責任保證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連帶責任保證的內(nèi)容

  一、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其一,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quán)。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于保護債權(quán)人利益。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quán)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quán)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二、法律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quán)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可以向?qū)Ψ浇o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quán)留置該財產(chǎ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根據(jù)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三、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quán)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quán)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呢熑巍?/p>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quán)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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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quán)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quán),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qū)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

  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quán)或不得行使抗辯權(quán)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zhuǎn)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由于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nèi)容籠統(tǒng),保證承諾書過于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xiàn)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nèi)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qū)懗袚WC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xiàn)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quán)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債權(quán)人合法權(quán)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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