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該如何處理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jù)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你對民刑交叉案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民刑交叉案件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辦法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涉及刑事案件為由,申請法院對民事案件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這時,法院的處理結果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那么,法院將以何種標準判斷民事案件是否應繼續(xù)審理,中止審理還是駁回起訴呢?
民刑交叉案件該如何處理
1.不存在民事糾紛,僅存在刑事案件的,應駁回起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因此,當案件事實在根本上屬于刑事案件時,在立案階段應不予立案;如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屬于民事案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如構成非法集資犯罪,則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將不復存在,質言之,對兩者權利的保護及責任的承擔都將通過刑事程序予以解決,無需另行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此時,如借款人提起民間借貸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同一事實同時引起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或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涉及事實僅具有關聯(lián)性時,應民刑并行。
當某一事實同時引起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因兩項法律規(guī)定保護的法益不同,兩項責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時,民事案件應尊重已經啟動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如未啟動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應與刑事案件分別審理。
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對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依據(jù)同一事實,通過民事程序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實僅具有關聯(lián)性時,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應受到刑事案件的影響。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銀行經辦人員因受賄罪被刑事追訴,此時,只要《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貸款人就應按時償還貸款,不應受刑事案件的影響。
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決審理結果為依據(jù)的,應裁定中止審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應裁定中止審理。
因此,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實具有同一性或關聯(lián)性,且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實等為依據(jù)時,應裁定中止審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劃分,應以刑事程序確認的雙方的犯罪事實為依據(jù),這時,應適用中止審理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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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qū)別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
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民事案件在實體上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票據(jù)法》、《商標法》、《專利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規(guī)范。程序方面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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