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制度中所有權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
經濟制度是指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反映在社會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發(fā)展要求,建立、維護和發(fā)展有利于其政治統(tǒng)治的經濟秩序,而確認或創(chuàng)設的各種有關經濟問題的規(guī)則和措施的總稱。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經濟制度中所有權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
所謂“公有制”(publicownership),是指生產資料屬于不特定多數人,由社會或國家掌握所有權的一種財產制度。這里首先要注意一點:本書所謂的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不包括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制度。財產的公有形式有許多表現,在所有私有制國家中,也都有特定生產資料公有的形式,甚至也包括國家所有制,但如說到形成社會經濟制度主體的,只有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歸全社會或社會一部分人所有、由國家或一部分人的組織負責管理、經營或享有占有權的所有制形式。
憲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僅決定了國家的本質,也決定了我國經濟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也是保障工人階級實現對國家的領導和加強工農聯盟的基礎。根據1999年憲法修正案,公有制經濟的基礎地位主要體現在它的經濟“主體”地位上,意為一方面它構成了國家的經濟命脈,另一方面則指它包容各種其他所有制的經濟形式。
1、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成員公有、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這一部分社會財富的真正所有權人是全體公民,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是國家,任何個人或一部分人或組織都不得享有對它的所有制。國有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石,決定著我國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所以憲法第7條規(guī)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國有經濟”在1993年以前稱為“國營經濟”,即國家不僅享有所有權而且直接進行經營管理的經濟。
但是,國家是一個抽象的實體,真正進行管理的是政府或政府的某一部門,甚至可以說是政府某一部門的某一個領導人。這個領導人不一定是一個經營管理的專家,他也不直接參預具體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活動,而只是按照財政報表、國家計劃等書面文件的要求或信息、甚至按照個人意志發(fā)號施令。因此,當改革開放進行到對經濟制度提出合理要求時,修改憲法就是必然的了。1993年的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個憲法修正案,以“國有”代替“國營”,準確反映當時全民所有制經濟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事實。
另外,除了國有工商業(yè)企業(yè)等國有經濟外,全民所有制的另一重要標的就是土地等自然資源。憲法第9條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的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憲法第10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的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是維系人類生存和生命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之一,孟子曰:“民無恒產則無恒心”。憲法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規(guī)定,既強調了土地公有的原則,又適應了構成全國人口80%以上的農民的需要,是十分合理的。特別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經濟發(fā)展需要法律對土地權益作出重新界定,所以,在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第一次憲法修正案,將原憲法第10條第4款規(guī)定的“不得出租和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允許土地出租和轉讓土地的使用權。
2、公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就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簡稱集體經濟。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經濟。在這種經濟形式中,生產資料是各個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公共財產,是勞動者和生產資料限于特定集體范圍之內的直接結合。
1982年制定現行憲法時,沒有及時反映農民的要求和現實生活中的積極變化,從憲法條文看,農村的改革仍然是違憲的。所以1988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根據十多年來發(fā)生的新的變化,對憲法第8條第1款作了修改,將“農村人民公社、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刪去了已經成為歷史的人民公社和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從而賦予了農村改革的成果以合法的地位,也改變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法律含義。
1999年現行憲法的第三次修改,在第8條中將農村經濟形式定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是個體的家庭承包,而不是集體;集體是在個體經營的基礎上由農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組織;家庭與集體都是農村經濟必不可少的經濟形式,既有統(tǒng)一經營的成份,也有個人經營的成份,二者互相結合,構成整體的農業(yè)經濟。
城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也是構成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是在對手工業(yè)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上建立和發(fā)展起來的,是城鎮(zhèn)中一部分勞動群眾聯合組成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憲法在第8條中規(guī)定:“城鎮(zhèn)中的重工業(yè)、工業(yè)、建筑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行業(yè)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城鎮(zhèn)集體經濟具有重要作用,不僅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統(tǒng)計,在1997年國家工業(yè)增加值31752億元中,集體企業(yè)完成11875億元,不僅絕對數值高于國有企業(yè),而且增長的百分比也要高出7個百分點。
3、隨著改革開放事業(yè)的發(fā)展,公有制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出現了多樣化發(fā)展的趨勢,不單單只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而且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份和集體成份。
所謂混合制經濟,是指一個具體的經濟部分或企業(yè),其產權構成中包括國家投資、集體投資、個人投資、外國投資、國際投資等資產要素的組合,既可以是兩種投資形成的、也可以是多種投資形成的經濟形式;混合所有制經濟實體里面包含的國家投資成份依然構成了國家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部分。
混合制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主要是通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yè)的建立而形成的,并且這是國家確定的對國有經濟進行改革的一個發(fā)展方向。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將對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的行業(yè)和關鍵領域實行控股式管理,引入適當的其他資產形式,提高整個國有經濟的技術和競爭力水平。國有經濟應當保持對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控制力,一方面對關系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yè)和關鍵領域,國有經濟必須占有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各個經濟或行業(yè)領域,如果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國家就可按照市場的要求,實行控股。
所以,憲法第7條所說的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就應該理解為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國有經濟是控制整個國民經濟以至于國家社會主義發(fā)展方向的基礎性力量,而不是說要使國有經濟占有整個國民經濟的大部分或國家只鼓勵國有經濟的發(fā)展。
二、非公有制經濟
我國社會經濟結構中,除了公有制經濟成份以外,還有其他經濟成份即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yè)經濟。這些經濟成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
從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出發(fā),只有當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水平后,生產關系才會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從而導致整個社會上層建筑的性質發(fā)生變化。但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原捷克斯洛伐克、東德除外)的建立都是一個相反的過程,即在生產力水平相對較落后的情況下,通過社會革命,先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然后依靠政權的力量建立了公有制的經濟基礎,隨后又進行了一系列的公有化改造,使國家的經濟基礎脫離了生產力發(fā)展的水平,造成了對經濟發(fā)展的阻礙。中國共產黨在客觀歷史地分析了中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狀況后,實事求是地指出中國已經是社會主義了,不可能走回頭路;但中國的社會主義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發(fā)展生產力是關鍵,凡是有利于生產力發(fā)展的,就是正確的,我們都要肯定和采用。就所有制形式而言,主要即指適合國情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經濟。
1、勞動者個體經濟
它是由城鄉(xiāng)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自己從事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形式。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下,從事經營活動。經營的范圍主要是手工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農副產品加工業(yè)和其他與人民日常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服務性行業(yè)。經營方式有作坊、店鋪、攤檔、貨擔等。經營的規(guī)模除了個人或者全家經營外,還可以雇請一二個幫手或者帶三五名學徒。經營的原則是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自食其力,以經營者自己的財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1956年私有制改造以來,這種經濟形式的從業(yè)者被稱為“小業(yè)主”;在私改以后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很少,沒有固定的稱呼;改革開放以后,個體經濟得到了長足發(fā)展,從業(yè)者屬于個體工商戶,被通稱為“個體戶”。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勞動者個體經濟有了較大的發(fā)展,迄今為止,我國城鄉(xiāng)個體勞動者已達3000萬人,今后還將有較大的發(fā)展。
從事個體勞動的公民已經組織了“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國家的指導和關懷下,各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組織個體勞動者學習國家的政策和法律,進行經營業(yè)務交流等項活動。
2、私營經濟
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形式,它可以是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或有限責任公司。它是我國近十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形式,是在個體工商業(yè)發(fā)展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大多數是由經營規(guī)模較大、投資雇工較多的“個體大戶”衍化而成的。私營經濟是自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來我國經濟結構中新出現的經濟成份。在1982年制定憲法時,私營經濟的數量還很少,但到1988年,大量的個體經濟發(fā)展到了相當的規(guī)模,許多個體戶雇傭了大量的“幫手”,變?yōu)榇笾行推髽I(yè)、甚至是企業(yè)集團。
從私營經濟的經營方法和法律特征上看,它與解放初期的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yè)區(qū)別不大,但也有顯著的不同。首先,相當大一部分私營企業(yè)的產權狀況屬于混合所有制,既有集體的也有國家的投資;其次,私營企業(yè)主多數是從社會主義勞動者中產生的,目前只是我國社會中的一個階層,還沒有形成一個階級;第三,私營企業(yè)從經濟上依賴于國有經濟體系,不能形成獨立的經濟體系;第四,私營企業(yè)主的絕大多數人在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據統(tǒng)計,目前全國私營企業(yè)已有20多萬戶,戶均注冊資金達10萬元,從業(yè)人員有200多萬人。
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具有同質性,過去我們把它們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對立物看待的;在1982年制定憲法時先是承認了個體經濟的合法性,在1988年又承認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1993年憲法把二者都規(guī)定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但地位上有差別,國家對個體經濟是“指導、幫助和監(jiān)督”,對私營經濟是“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在1999年時憲法統(tǒng)一了對二者經濟地位的認識和有關國家政策。在經濟地位上,個體和私營經濟都屬于“多種所有制經濟”中的一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它們都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yè)
1979年起,國家實行對外開放的政策,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外資企業(yè)法》,以及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等。根據政策和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我國開始了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吸引外國或一些地區(qū)的企業(yè)、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我國的企業(yè)和經濟組織舉辦合資、合作企業(yè),或者由它們進行獨資經營。這種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統(tǒng)稱為外商投資企業(yè)。這是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后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形式,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
所以,1982年制定憲法時在第18條規(guī)定:我國“允許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yè),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據統(tǒng)計,僅1992年內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新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就達47891家,是1991年內注冊的3.9倍,至1992年底,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已有84371家;1997年實際利用外資640億美元,在引進外國投資國家排名榜上名列第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