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小學生民法典手抄報圖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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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相關熱點問題解析
1、關于胎兒權利的保障
《民法典》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guī)定了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睹穹ǖ洹穼τ谔豪姹Wo的規(guī)定,讓胎兒在法律上成為了一個“準民事主體”,胎兒能夠繼承遺產(chǎn)、接受贈與、受到侵害時能以胎兒自己的名義獲得法律救濟。
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遺腹子繼承權糾紛、胎兒在母體中受到侵害的案例,如果不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就很難維護胎兒的權益,缺少對胎兒應有的人道主義關懷。
需要注意的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由原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胎兒受到的侵害也只能由其母親以其母親“身體權”遭受侵害為由,對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2、注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專設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章節(jié),在設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概括條款的同時,還在該章及其他章設定了多個條款對個人信息保護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其不僅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的原則和條件,還規(guī)定了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
現(xiàn)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個人信息保護,不僅關涉到每一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等切身權益,也與網(wǎng)絡信息科技、數(shù)字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以及國家信息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
3、新設“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離結比”居高不下、“閃婚閃離”現(xiàn)象屢屢出現(xiàn),不利于現(xiàn)代家庭觀、婚姻觀的建立,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增加規(guī)定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閃婚閃離”現(xiàn)象,通過加大離婚的經(jīng)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挽救和維護一部分因沖動離婚的家庭,既是避免草率離婚,也是在避免草率結婚。
爭議點主要在于,如果出現(xiàn)家暴、吸毒、賭博、重婚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延長受害期。針對上述情況,法律規(guī)定了訴訟離婚這一保護機制。通過公安、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與干預,能夠真正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其實,“離婚冷靜期”并非我國民法典首創(chuàng),歐美一些國家、以及中國香港都有“離婚冷靜期”制度安排。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能夠引導人們慎重對待婚姻,對待家庭。但也有可能會對感情確已破裂、下定決心離婚的人造成困擾,還有可能帶來惡意拖延、轉移財產(chǎn)、持續(xù)惡化、激發(fā)新矛盾等問題。
4、新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利于保護家庭成員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引導人們提高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和諧社會關系,并為司法裁判提供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5、見義勇為免責
現(xiàn)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fā)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能夠鼓勵形成樂于助人的社會風氣,為“見義勇為行為”撐腰,讓好人排除后顧之憂。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xiàn)象,使整個社會更加有溫情、有溫度。
6、明晰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受傷、財產(chǎn)損失讓不少人心驚膽戰(zhàn),現(xiàn)實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民眾公德心的缺失,存在僥幸心理,沒有意識到高空拋物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即使意識到也覺得無跡可尋,自己可以不負責任;另一方面是立法空白,在《民法典》出臺之前,高空拋物造成侵權的,由整棟樓的業(yè)主承擔侵權責任只是出現(xiàn)在判決中,沒有明確的條文,不能給予民眾足夠的立法警示。
據(jù)此,現(xiàn)行《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進行明晰,意味著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不能明確責任人,那該樓業(yè)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償責任。這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時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從法律的層面守護了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7、專門設立居住權制度
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原則上是無償設立、不得轉讓、繼承和出租。居住期限由約定或法律確定。
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生活需要而設立,解決特定的家庭成員和家庭服務人員之間的居住困難問題。
相關適用情形有,在夫妻離婚后,如果一方無房可住,且經(jīng)濟困難,另一方則有幫扶的義務,為其提供居住權;家庭成員和親屬間因為分家析產(chǎn)、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長期為家庭提供服務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員之間,也可以依法設定居住權。
在老齡社會,居住權也為“以房養(yǎng)老”提供了制度支撐。依據(jù)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與相關金融機構達成設定居住權并以房養(yǎng)老的協(xié)議,由老年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在協(xié)議生效后移轉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該房屋上為老年人設定永久居住權,由金融機構根據(jù)房屋的價值向老年人進行定期的金錢給付,從而確保其生活質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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