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學術委員會在我國指高等院校、專門科學研究機關及企、事業(yè)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中設立的學術評議與審核機構。 那么,博物館學術委員會和其章程大家知道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之一
中國地質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管理行為,結合中國地質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地質博物館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博物館的最高學術審議、評定與咨詢機構,由博物館專家代表組成,在博物館的領導下負責審議有關重大學術事項,提出工作建議。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fā)揚學術民主,弘揚學術道德,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維護博物館聲譽;服務于博物館發(fā)展戰(zhàn)略。
1.2 第二章 人員組成與機構設置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原則上在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夠完成一屆(三年)學術委員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三)工作在科研、科普第一線,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業(yè)績,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重要影響;
(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熱心參與學術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學術工作。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從我館在職職工中產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請館外高水平專家、學者擔任。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盡量保證學科領域的代表性、年齡結構的合理性。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蛇B選連任,一般連任委員人數(shù)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shù)的2/3。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經(jīng)館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博物館館長聘任。
委員因退休、工作調動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換時,應及時補充替補委員,替補委員的資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條辦理。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委員7-11人(含館領導1人);其中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學術秘書由學術委員會主任直接聘任。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博物館科技外事處,與科技外事處合署辦公。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組,分別就有關博物館發(fā)展規(guī)劃、學科建設、學術交流、學風建設等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和評議,為學術委員會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每個工作組由1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員組成。各工作組召集人和其他組成人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經(jīng)館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
第十一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審定,學術委員會可聘任館內外知名學者作為學術委員會顧問。
1.3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有關博物館建設與發(fā)展規(guī)劃、科普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等重大事項的信息;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模范遵守學術規(guī)范。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fā)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博物館和其他各類機構或個人的技術與商業(yè)秘密;
(三)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一經(jīng)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所涉當事人與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系時,該委員應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參加表決。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投票。
1.4 第四章 工作職責與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的計劃方案等;
(二)審議學科建設與發(fā)展規(guī)劃,學術、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三)負責人才的學術評價與推薦、科研項目評審、成果獎勵評審和評審確定本單位(或受委托評審)工程師及以下專業(yè)技術職稱擬任人選,評審推薦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擬任人選;
(四)指導博物館學術交流活動,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五)接受博物館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進行論證和咨詢;
(六)指導博物館科學研究工作,審議重大研究領域、研究方向和重點項目的設置,組織對項目的評審;
(七)指導各種形式的學術道德和學風教育,調查和評議有關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
(八)負責其他有關學術活動的審議與指導工作。
上述職責范圍內的有關重大學術事項須遞交博物館決策的,應先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建議意見。博物館在對有關重大學術事項作出決定時,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會議,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全體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全體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除法律、法規(guī)和博物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情況外,會議的決議、決定,應獲得超過應到會委員總數(shù)二分之一的委員同意為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在學術問題上,堅持平等原則,尊重和保護少數(shù)人的意見。學術委員會需表決的事項在討論中存在重大爭議的問題,經(jīng)半數(shù)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會議主持人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
第二十一條 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可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專家學者到會陳述意見或旁聽,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后發(fā)布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主要記載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以及有關建議等,并由學術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具體個人或單位時,最終表決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個人和單位。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根據(jù)需要召開主任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為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秘書列席主任會議。
1.5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經(jīng)博物館館務會議批準核準后發(fā)布。修改本條例,應經(jīng)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并經(jīng)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報博物館館務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之二
浙江自然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浙江自然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科研學術水平,加強科研隊伍建設,實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和科學決策,根據(jù)《博物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全館學術工作的咨詢、評審、建議機構,在學術上起咨詢和參謀作用。學術委員會在館長領導下審議本館的學科發(fā)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yǎng)工作中的有關學術事項。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fā)揮全館各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專業(yè)工作和學術活動中的主導與骨干作用,發(fā)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升學術水平,促進我館事業(yè)的整體發(fā)展。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對本館工作的各項建議或意見,經(jīng)館部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協(xié)助館部審議館科研、業(yè)務工作中長期規(guī)劃。
第六條 審定館內科研課題的立項,協(xié)助審核對外課題申報工作。
第七條 推動本館科研項目的申報工作,對本館承擔的重要課題進行督導。
第八條 評審館內科研成果獎,推薦獲獎項目申報更高級別的獎項。
第九條 協(xié)助組織學術報告會、研討會等學術活動。
第十條 對職稱評審中的學術爭議進行審定評議。
第十一條 承擔館長委托審議的學術事項。
第三章 組織形式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領導、學術上具有一定造詣的科研人員和富有經(jīng)驗的管理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道德高尚、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格遵守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本館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總人數(shù)不超過上屆總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須經(jīng)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館學術委員會9至15人組成,設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首屆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成員由館長辦公會議審定。因換屆、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調整委員時,新任委員應由兩名以上現(xiàn)任委員提名,提交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 館學術委員會會議可特邀館內相關專家和館外知名專家參加,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經(jīng)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臨時性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臨時性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由館學術委員會委員牽頭,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臨時性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的意見可供館學術委員會參考。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聘請兼職秘書1人,協(xié)助主任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權利
1.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學術委員會議上有發(fā)言權、表決權、投票權。
2.對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有復議權。
4.對學術委員會將要審議的事項有調查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的權力。
5.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第十八條 義務
1.認真完成館領導委托的有關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任務。
2.努力推動本館學術研究工作,積極參與館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3.向館領導推薦中青年優(yōu)秀人才。
4.秉公辦事,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的發(fā)言,需要保密的應當保密。
5.接受學術申訴,并向館領導提供建議處理意見。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才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議案時,須有投票人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商討、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業(yè)務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隨時召集舉行。學術委員會主任應在會前提出會議議程和事項,并提前通知各委員做準備,以提高會議效率。
第二十三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委員提出復議,需先征得半數(shù)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復議。經(jīng)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二十五條 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需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二十六條 委員若不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者,由學術委員會提議,報請館長辦公會議審定,可免去其委員職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凡所審議的事項涉及到委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時,該委員須回避,不參加審議和表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jīng)全體學術委員會委員討論通過后頒布實施。
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之三
廣東革命歷史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我館學術工作的審議、咨詢、指導機構,主要由我館高級職稱的業(yè)務人員及外聘的專家教授組成;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fā)揮學術研究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提出學術活動規(guī)劃和建議,審批和監(jiān)督我館學術課題的運作,組織、協(xié)調、推動全館學術活動的開展。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由研究室指定專人承辦。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1) 我館具有副高級以上文物博物系列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由館務會議通過,館長審定聘任;
(2) 外聘的專家、教授(2—3名)
第五條 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3年。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如下:
(1)審議我館科研計劃、年度出版計劃并提出建議;
(2)審議我館的出版物稿件,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3)發(fā)布年度科研課題指南,組織科研課題的立項審批、開題評審、中期預檢、結題預評審,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等工作;
(4)指導我館業(yè)務人員的科研學術活動,并提供咨詢及支持服務;
(5)提出學術活動規(guī)劃和建議,發(fā)起和組織我館業(yè)務人員的業(yè)務培訓活動,組織、協(xié)調、推動全館學術活動的開展;
(6)承擔我館專業(yè)技術人員職稱資料的評定和審核工作;
(7)對涉及我館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咨詢和提出建議。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1) 獲得有關我館學術建設與發(fā)展的相關信息;
(2) 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3) 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4) 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義務
(1)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
(2)委員在會議中發(fā)表的涉及個人、單位評價的言論,應予以保密;
(3)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jù)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館內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能有效。
第十一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首屆章程由館務會議審定通過后執(zhí)行;此后章程的修訂及其審定由學術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