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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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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人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xiàn)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思想,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適應社會發(fā)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的織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決議的實施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根據(jù)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頓導,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七條校長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處理有關提案,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領導班子行使指揮職權。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產生及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以教學為主,總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30%(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代表的構成還須注意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比例。

(二)代表條件:①凡本校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③有政策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④有全局觀念,辦事公道,有原則性,作風正派。⑤為人師表,有敬業(yè)精神。⑥熱心公益,樂于為群眾服務。

(三)代表的產生:以處室、教研組為單位(人員歸屬以其本人所屬處室或教研組為歸屬選舉單位),各處室、教研組按黨總支、工會聯(lián)席會議擬定并分配的名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其單位的教代會代表。另,學校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處室正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工會委員為教代會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處室、教研組的名額。

(四)代表實行常任制,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和補選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教職工代表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2、有權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三章義務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有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經常聽取并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密切聯(lián)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正確代表群眾利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4、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活動,努力宣傳、切實貫徹大會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為學校的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構建和諧校園做好教書育人工作。

第十二條大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選舉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會選舉執(zhí)行委員會,負責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指定專人負責提案的審查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要問題,經教代會執(zhí)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總支批準,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提請大會通過。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zhí)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和有關部門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教代會閉幕后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經校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執(zhí)委會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隨時聽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執(zhí)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提案的審查辦理和具體操作在教代會執(zhí)委會直接領導下,由工會專職干部或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本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和修改權在學校工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2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3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教職工在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chuàng)造力,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把唐寨學校辦大變強,根據(jù)《安徽省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29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把《唐寨學校教代會暫行條例》修訂為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我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和最高咨詢機構,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四化建設人才。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l、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和提高教師素質措施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上述重要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

3、審議制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勤工儉學經費管理使用辦法和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人員,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____、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____

5、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干部任免機關的部署或經干部任免機關同意,可以民主推薦校長入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按干部任免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復議,如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協(xié)調。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占教職工的25%左右。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其中教師不得少于70%。教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推選出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根據(jù)地批評學校任何部門和任何領導人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4、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向學校行政領導提出質詢。

5、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當民____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工會及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l、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地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教職工利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教書育人,服務育人,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可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權利、義務與教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相同。也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選舉或做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管理人員和學校黨政工團領導干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主席團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七條 教代會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圍繞貫徹教育方針、學校的重大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辦學措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和大多數(shù)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小組。提案小組(由3人組成,選出1人為組長)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教工代表大會的議案;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提案。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教職工代表組長、提案小組組長聯(lián)席會議。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5、組織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篇二: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大口屯鎮(zhèn)第二中心小學

二〇_年九月二日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4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yè)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準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guī)??烧既=搪毠た側藬?shù)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shù)的60﹪.代表產生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 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5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_,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并應當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qū)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shù)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qū)有關組織聯(lián)合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有關學校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所在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7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shù)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shù)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群眾生活等群眾關心的`問題,

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醞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fā)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xiàn)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 本規(guī)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本規(guī)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8

一、作息制度

1、教職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學校規(guī)定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中途不得脫崗,更不得曠工。

2、行管人員(干部、干事、教輔后勤保障人員)、班主任實行剛性坐班制,機電部和電子商旅部教師實行彈性坐班制,綜合部教師實行半天坐班制,綜合部設立滿勤獎,每月滿勤獎150元/人。

3、實行剛性坐班制行管人員上午7:45-10:45時、下午預備鈴至放學時坐班,班主任上下班與走讀生同步,食堂、宿管等特殊崗位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執(zhí)行;實行彈性坐班制的教師,工作日不得離開本區(qū)及市區(qū),需離開本區(qū)及市區(qū)的,要履行請假手續(xù)。

4、實行坐班制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以及在哺乳期一年之內的,經個人申請,所在部門批準,學校備案,可以遲上班半小時,早下班半小時。

5、6:00至21:00之間移動電話必須保持暢通。

二、集體活動制度

1、集體活動指學校召開的全校教職工大會,黨群組織活動,部門安排的會議,學科、專業(yè)教研活動以及上級部門安排的重大活動等。

2、凡集體活動必須嚴格考勤。未經批準中途退場者,視為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向活動組織部門負責人請假。

三、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私事、疾病等原因需請假的,均應事先按規(guī)定書面請假,填寫請假單,經相關領導批準后報辦公室。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準;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準。

2、上班期間,教職工因公外出,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由分管校長批準。

3、病假2天以上者,須持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因病、因事未辦理請假手續(xù)不上班者,作曠工論處。

4、經審批的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參加函授進修的專任教師,必須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調課手續(xù),返校后補上所缺課程,不扣課時津貼。參加函授、進修的行管人員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手續(xù),妥善安排并交接好本人工作。

四、考勤結果處理

1、上下班考勤: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人員的考勤,各處室部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集體活動考勤:活動的組織部門負責,并匯總公告,學校辦公室負責督查。

3、對違反考勤制度的教職工,按一定標準扣發(fā)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員,學校將進行批評教育及行政處理,在年度考核等第及評優(yōu)評先方面體現(xiàn)。

(1)行管人員和班主任上下班遲到1次扣發(fā)50元、早退1次扣發(fā)100元。教師上課遲到每次扣發(fā)200元、提前

(2)行管人員和班主任曠工半天扣發(fā)200元,曠工一天扣發(fā)300元。教職工集體活動無故缺席1次扣發(fā)200元。教師每曠課1節(jié)扣發(fā)500元。

(3)病假3天以上者,每天扣發(fā)20元,累計病假2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guī)定執(zhí)行。事假每天扣發(fā)30元,累計事假1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guī)定執(zhí)行。

(4)尋釁鬧事、吵架斗毆影響惡劣者,除按有關規(guī)定行政處理外,扣發(fā)當月全部獎勵性績效工資。

(5)值班人員玩忽職守,釀成治安事件、財產損失或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2:

淮陰中等專業(yè)學校教職工請假單

備注:

1、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準;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

2、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準。

3、病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提供區(qū)級以上醫(yī)院的病假證明。

4、教職工請假必須填寫此請假單,按上述規(guī)定經同意后交校長辦公室。

5、特殊情況必須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否則無效。

6、此表可從學校網站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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