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手續(xù)流程
遺產繼承的問題有很多種,而其中人們最關心的就是遺產繼承的流程。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遺產繼承的流程,希望能幫到你們。
遺產繼承的流程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y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并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qū)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qū)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并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稅
根據財稅[2009]78號、財稅[2009]111號的規(guī)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征營業(yè)稅和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的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申請免稅需到深圳市地稅局,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臺)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周歲需提供監(jiān)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戶
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深圳市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1、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
(1)身份證;
(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
(2)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
(3)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y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qū)的衛(wèi)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遺產繼承稅的規(guī)定
一、執(zhí)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guī)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yǎng)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yǎng)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guī)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yǎng)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yǎng)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fā)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三、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的規(guī)定:
第七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九條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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