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為了一些利益,很多人不惜侵犯他人的姓名權,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表現(xiàn)是什么的內(nèi)容,歡迎閱讀。
侵犯公民姓名權的兩種具體表現(xiàn)
1、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shù)睦妗?/p>
2、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qū)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的內(nèi)容
1、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nèi)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jié)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jù)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侵犯姓名權構(gòu)成要件
1、侵害行為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guī)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gòu)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jīng)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gòu)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gòu)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gòu)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后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jīng)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gòu)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zhì)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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