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欺詐要承擔什么責任
票據活動作為一種商業(yè)活動,在商業(yè)活動存在商業(yè)欺詐,票據中存在商業(yè)欺詐要承擔什么責任,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票據欺詐承擔什么責任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票據欺詐承擔的責任
票據欺詐是比較嚴重的金融違法行為,《刑法》第177條和第194條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如果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例如《支付結算辦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給予行政處罰。
票據欺詐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的;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fā)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fā)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票據欺詐構成的條件
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有價性即金融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錢為目的;物權性即占有票據就享有物權,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無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對取得票據的原因不負證明責任;要式性指票據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無效。由于金融票據具有上述特點,使用金融票據可以使資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資金周轉,及時清結債權債務,規(guī)范商業(yè)信用,還可以減少現(xiàn)金使用,節(jié)省流通費用。因此發(fā)展金融票據業(yè)務已成為我國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于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這類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因而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yè)務的管理制度。
票據欺詐的處罰
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所謂數額巨大,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至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一般是指進行票據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票據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詐騙票據款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所謂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個人詐騙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參照《解釋》規(guī)定,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至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主要是指以票據詐騙為常業(yè)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于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jié)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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