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報復陷害罪的認定
在生活中,如果有人舉報他人犯罪并受到報復,這時候很有可能就構成了報復陷害罪。那么,在法律上,對于報復陷害罪是如何認定的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復陷害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報復陷害罪的認定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guī)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zhì)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中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guī)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qū)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雍凸褚婪ㄗ髯C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xiàn)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
(三)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征都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nèi)容不同。
(四)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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